《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紧急风险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用单位的职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别人用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