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的背景
2009年年初,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济南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当令拓展了贯彻推行《禁止用童工规定》专项检查活动。此次检查重点放在服饰制造业、食品加工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很多用农民工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315个,清退疑似童工1名,处罚1起,金额5.5万元。检查中发现,尽管《禁止用童工规定》颁布推行已经6年多了,近几年又有《劳动合同法》等一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颁布,但在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仍然存在法律意识淡漠,违法用童工的状况。在检查过程中,检查职员也常常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甚至童工父母的不配合。其次在开具户籍证明,证明童工年龄上存在现实困难。因此,梳理现有些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细化健全《禁止用童工规定》,对以后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着要紧的现实意义。
2、《禁止用童工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与童工有关的国际公约
禁止用童工是国际劳工标准的要紧内容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用童工方面的公约,非常重要的是两个公约:关于最低就业年龄方面分别于1919年、1920年、1922年、1932年、1936年、1937年通过了10个公约,1973年将上述10个公约合并,重新通过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其建议书;1999年通过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998年国内正式加入《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并做出以下承诺,即在中国领土内及中国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的劳动者最低年龄为16周岁。
2002年6月国内批准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国内批准加入上述公约,表明国内在禁止用童工方面的立场和与国际社会一块与童工现象作斗争的决心。
《禁止用童工规定》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用童工规定》,确定国内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并确定了禁止用童工、介绍用童工与对违法用童工的赔偿、处罚等法律规范。
2002年十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新的《禁止用童工规定》。新《规定》在1991年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禁止用童工的各项规范,包含: